问题 | 银行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有哪些 |
释义 | 银行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付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行签章(汇票专用章、经办人员名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银行汇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卡片,为承兑行支付票款时作付出传票;第二联为银行汇票,与第三联解讫通知一并由汇款人自带,在兑付行兑付汇票后此联做银行往来账付出传票;第三联解讫通知,在兑付行兑付后随报单寄签发行,由签发行做余款收入传票;第四联是多余款通知,并在签发行结清后交汇款人 银行汇票的用处 银行汇票多用于办理异地转账结算和支取现金,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有使用灵活、票随人到、兑现性强等特点,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 开具银行汇票的会计分录 (1)企业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银行按规定收取的手续费和邮电费,汇款单位应根据银行出具的收费收据,用现金支付的编制现金付款凭证,从其账户中扣收的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 借:财务费用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二条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及其效力】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二十四条 【不具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及其效力】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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