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各该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团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团的上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由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一般为50~70人,最多不超过90人。 团的省辖市、自治州和直辖市的市辖区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一般为40~50人,最多不超过60人。 团的县(市、旗)、自治县、市辖区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一般为3040人,最多不超过50人。 候补委员一般应占委员、候补委员总数的30%~40%。候补委员人选应考虑到委员会成员卸职递补的因素。委员会由各方面、各层次团的专职、兼员工作者组成。团的专员工作者一般占70%左右,团的兼员工作者一般占30%左右。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10%。 团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五)参加团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十九条 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团的工作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 (四)选举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团的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团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团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