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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退伍军人转户口后,档案怎么转
释义
    对于退伍军人户口迁移后一般拿上档案接受地退伍安置办或者民政开具的落户介绍信,去家里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落户即可。
    具体程序是:
    士兵退伍时,档案由原部队直接发往入伍地或者安置地的区、县武装部。退伍人员应带上退伍证和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去接收档案的武装部报到,在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武装部就会把档案转到退伍军人安置办的,如果是农村入伍的档案会转到民政的,自己可以去退伍军人安置办或者民政查询。档案到民政后,退伍军人安置办或民政会给开具落户介绍信,拿上落户介绍信去派出所落户即可,特别好办的。
    退役军人落户口的材料
    1、《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士官退出现役证》或《士兵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仅限士官)。
    2、接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具体落户地址的接收证明信、录(聘)用合同、按时交纳养老保险证明(仅限异地安置士官、义务兵)。
    3、拟落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在济居住证明信》或《居民户口簿》(仅限于夫妻一方或父母已在济落户的)。
    4、《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及居民身份证编号证明。
    5、《结婚证》(仅限于夫妻投靠的)原件及复印件。
    6、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情况证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未婚证明(仅限在服役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济南市区的未婚退役人员)。
    7、母子(女)关系证明(仅限在服役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济南市区的未婚退役人员)。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十六条 军人所在部队在军人退役时,应当及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接收、保管并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人事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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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1:2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