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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释义
    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开始日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如果在保证合同中,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期间作出了约定,则当事人约定的开始日确定保证期间为起算点。债务没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起诉点为宽限期届满之日。
    若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时,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若属于分期履行的债务,应当自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债务人预期违约,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承担预期违约责任之日起计算。
    保证期间的规定
    1、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都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依约定为准。
    2、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那么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
    4、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之类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
    5、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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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3:5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