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 劳动合同法 》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很多种,但适用代通知金方式 解除劳动合同 的却只有3种。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 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 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 变更劳动合同 内容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无论是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劳动者,还是经济性裁员,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均无须适用代通知金。因此,有的劳动者在主张用人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并要求 支付赔偿金 时,一并主张代通知金,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 终止劳动合同 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