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最终这次修改,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回顾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历史成就与经验,特别是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为基本遵循,写入了1982年宪法的序言,从而把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党的指导思想、新中国的国体和社会主义道路作为有机统一体,以法的形式完整地规定了下来,同时在宪法的全部内容和条文中也都体现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精神实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