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监管与风险防范 |
释义 | 民间借贷分为合法和违法两种情况,超过36%年利率的部分属于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虽然禁止高利贷,但其不具有法律效力。民间高利贷被最高人民法院界定为民事行为,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借高利贷无力偿还可与贷款方协商分期或寻求法律帮助,超过24%的利息可选择不还。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 法律分析 民间借贷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合法的民间借贷,二是违法的高利贷。如果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的36%,那么就属于高利贷。如果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已经支付,那么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对方返还。因此,私人放高利贷不是犯罪行为,也不是合法的民间借贷。 也就是说私人放高利贷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虽然明文禁止民间高利贷行为,但是,中国人民银行不具有制定法律与行政法规的权力,其所颁布的任何文件均仅仅属于部门规章,而不属于法律与行政法规。这就决定了《通知》不具有作为国家规定的效力,对其的违反充其量只属违规,而谈不上违法。相应地,民间高利贷的行为也只属于违规行为,而不属于违法行为,更谈不上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为。 因此,民间高利贷行为始终被最高人民法院界定为一种民事行为。据此,行为人所应承担的仅仅是高利不受保护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借高利贷还不起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欠下高利贷最好的处理办法是什么 1、虽然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也不代表不用还钱了,如果实在无力偿还就打电话与贷款方沟通,看能不能分期,如果实在是因为利息太高还不上了,那么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事实上只有24%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高于24%的利息其实可以选择不还。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结语 民间借贷包括合法的民间借贷和违法的高利贷,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已支付的民间借贷属于高利贷。私人放高利贷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也不属于犯罪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民间个人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如果无法偿还高利贷,可以与贷款方沟通分期付款或寻求法律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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