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
释义 | 为促进土地资源科学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的土地共分为三类:一类区片范围:城市规划区(官厅镇、中河乡、开城镇、彭堡镇城市规划范围内)。水浇地平均补偿标准:23900元/亩;旱耕地平均补偿标准:18000元/亩。二类区片范围:北以原州区边界线为界;西以西山脚为界;南以城市规划区北边界线为界;东侧,三营镇区域以东山脚为界,其他区域以宝中铁路为界。水浇地平均补偿标准:20900元/亩;旱耕地平均补偿标准:12200元/亩。三类区片范围:炭山乡、寨科乡、河川乡、张易镇全部村庄,三营镇、头营镇、黄铎堡镇、彭堡镇、中河乡、官厅镇、开城镇除Ⅰ、Ⅱ区外范围。旱耕地平均补偿标准:64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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