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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制执行为何执行不了
释义
    因为强制执行难度大
    强制执行一般有以下难点
    一:资金不足
    二:有钱但转移了,执行中寻找比较难,且证明是故意隐匿转移也比较难。并且,虽然可以采用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来逼对方付钱,但如果对方真有精神疾病,那拘留所一般是不收的,结果也拘留不成,拘留所是公安管的。
    三:对方给执行法官打招呼,执行法官懒得去执行,不作为。
    且因为强制执行难度较大。法院强制执行会不到位,或根本无法执行的原因如下:
    1、确实没钱只能硬着头皮当老赖;
    2、失信惩戒对其构不成影响。
    如果是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法院也是没有办法的,只能暂时执行终结,发现有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有些老赖是隐藏很深,法院使遍浑身解数也没有办法的。也有的是法院本身执行力度不够,比如没有严格查当事人财产,没有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等。
    强制执行的方式如下: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交付财物或票证;
    6、强制迁出房屋或土地。
    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后果有:
    1、如果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强制执行名下财产,会被拘留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三十五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三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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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0:4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