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拒赔肾病的理由可能是因为相关条款没有包括在保险范围内,或者被认为是事先存在的疾病,或者认为投保人隐瞒了病史等。但是,如果投保人能够证明肾病在投保前不存在或没有被知晓,且符合保险条款的定义,则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十四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标的所处的情况的说明应当属实。未如实说明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 《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隐瞒或者歪曲重要事实,导致保险合同成立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3. 《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保险人不得以未明确列入保险责任或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附加合同条款为由,拒绝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4.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三款:“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应当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首次发生,且经医院和医生明确诊断的疾病。” 总的来说,保险公司拒赔肾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但是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如实说明自己的健康状况和病史,以免产生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