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起搏器患者重疾险通常会有针对重要器官和器官系统的特别保障,但并非所有情况均可以得到赔偿,具体需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来确定。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合同一旦成立,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2.《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人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保险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和条款。 3.《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4.《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提供与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5.《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重大疾病”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人确认的、被保险人罹患的疾病。 6.《起搏器患者重疾险合同》第四条: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人应当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7.《起搏器患者重疾险合同》第六条: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前已经罹患本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的,保险人不负责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总之,起搏器患者重疾险在合同中会有特别保障,但被保险人需遵守合同的通知和证明义务,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也需符合保险人确认的标准,才能获得保险金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