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司法处理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犯罪既遂和未遂的量刑标准不同,量刑较重的规定适用于既遂犯罪,同一量刑标准适用于既遂犯罪。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拓展延伸 盗窃罪的法律界定及其司法处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欺骗等手段,侵犯他人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和客观方面的实施行为。对于盗窃罪的司法处理,根据罪行的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幅度。一般情况下,既遂盗窃罪的刑罚较高,而未遂盗窃罪的刑罚较轻。司法机关在处理盗窃罪案件时,会依法进行调查、审判,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刑罚。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和情节较轻的盗窃罪犯可以采取缓刑、罚金等非监禁刑罚的可能性。司法处理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并对犯罪行为给予适当的制裁,以达到惩罚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盗窃罪的处理,既遂和未遂盗窃有不同的量刑幅度。如果达到不同的量刑幅度,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处理;而如果达到相同的量刑幅度,则以既遂盗窃罪进行处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欺骗等手段侵犯他人财物的行为。在司法处理盗窃罪案件时,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幅度,同时也允许对未成年人和情节较轻的罪犯采取缓刑、罚金等非监禁刑罚。司法处理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并对犯罪行为给予适当的制裁,以惩罚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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