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可以进行变卖,或者是由双方协商确定合理的价格。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不适于拍卖的,可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置、招标处置、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变现。采用拍卖方式以外的其他处置方式时,应在选择中介机构和抵债资产买受人的过程中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暗箱操作。 法律依据:《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 第九条 银行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清收后仍然未能以货币形式受偿的债务,方可接受以物抵债。但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以物抵债的,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条 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 (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 (三)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交通运输工具; (五)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 (六)原材料和产成品; (七)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 第十一条 银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用于抵偿债务,但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 (一)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种欠缴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超过该财产价值的;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财产已经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五)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 (六)其他无法或长期难以变现的财产。 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单独用于抵偿银行债务;但以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偿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