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人员是不能担任证人的: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2、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参与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不能在自己参与的案件中当证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七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