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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票据清偿后,被追索人如何行使再追索权?
释义
    票据再追索权的行使要点:1)被追索人已偿付相关款项,成为票据权利人,需提供支付证明;2)再追索权诉讼时效为清偿日或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3)行使再追索权范围包括清偿金额、利息和通知书费用。
    法律分析
    票据纠纷中,被追索人在偿付相关款项后就可以成为票据权利人,可以再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那么应当如何行使这项权利呢?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再追索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71条规定:“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再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票据再追索权的行使,要特别注意以下三点:“(一)被追索权已经履行了清偿义务,已成为该票据的合法持有人。一般需要提交转账凭证或其他证明已经支付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二)行使再追索权的诉讼时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期限较短。”(三)行使再追索权的范围,包括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自清偿之日起至再追索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拓展延伸
    再追索权的行使方式及注意事项
    再追索权是指在票据清偿后,被追索人依法对票据的付款人或其他责任人进行追索的权利。被追索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行使再追索权:首先,被追索人可以向付款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履行付款义务。其次,被追索人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索,如保证人、背书人等。在行使再追索权时,被追索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首先,要确保再追索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时效性要求。其次,被追索人应当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票据清偿以及追索请求的合法性。此外,被追索人还应注意与相关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以促成追索权的实现。最后,如果追索请求遭到拒绝或未能实现,被追索人可以考虑诉诸法律途径,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总之,再追索权的行使方式及注意事项对于保护被追索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偿付相关款项后可以行使再追索权。行使再追索权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提供清偿证据,如转账凭证等;二是注意时效性,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清偿日或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三是行使范围包括清偿金额、利息和通知书费用。被追索人应谨慎行使再追索权,确保符合法律规定,收集充分证据,并与相关方进行有效沟通和协商。如遭拒绝或未能实现,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再追索权的行使方式及注意事项对于保护被追索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期限的计算】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
    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九条 【票据追索行使期限的准据法】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八条 【票据行为的准据法】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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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3:1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