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体企业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
释义 | 被征收土地按原用途补偿,耕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4-6倍,最高不超过15倍。其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耕地标准,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由地方规定。征收城市郊区菜地需缴纳开发基金。如安置补助费不足以维持农民生活水平,可增加,但总额不超过30倍年产值。国务院可根据情况提高耕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闲置土地处理:满1年征收20%闲置费,满2年无偿收回。 法律分析 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用土地的年产值乘上倍数,最高30倍。征收耕地: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结语 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补偿费用按照土地年产值的倍数给予补偿,最高不超过30倍。对于征收耕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附着物、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征收耕地的规定。对于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如支付的补偿费用不能维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可经相关政府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在特殊情况下,国务院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对于闲置土地,根据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应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土地的相关抵押权人也需同时收到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设立该企业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按照出资份额属于投资者所有。 农民合伙或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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