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落户积分规则 |
释义 | 上海落户积分规则如下: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申请积分。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通过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满足标准分值的人员可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3、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上海落户申请步骤如下: 1、到现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 2、登记满半年办理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住证; 3、现场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提交居住证办理材料; 4、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出具“《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5、经主管部门核定后,符合办理条件的,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6、证件制作完成后,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7、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 综上所述,受理机构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补齐材料。 【法律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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