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打赢医疗纠纷官司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重视医疗损害。根据相关法律,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因此产生医疗损害,损害与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二、重视因果关系。即医疗损害必须与医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三、权衡诉讼成本(赔偿)。作为医方来说,增加患方的诉讼成本是最好的赢得医疗纠纷案的途径,这个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因为医疗纠纷需要经过司法鉴定程序,耗时耗费都很多,患方会在权衡利弊后撤诉或者放弃司法程序;患方要权衡时间成本;患方应当估算维权收益。四、重视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问题。患方应当在怀疑存在医疗过错时,准备进行维权前立即固定证据——封存复印病历(包括完整病历、在架病历、电子病历)。五、重视尸检问题。六、委托医疗纠纷专业领域律师代理。医学背景出身的专业律师会在接触案件时判断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且估算出责任比例、计算出初步的赔偿金额,有经验的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可根据对案情及医患双方的了解,拟定出更好的维权方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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