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环境保护税属于地方税。环境保护税属于对在我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 环境保护税采用定额税率。固体废物和噪声的税额标准是全国统一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环境保护税计税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