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 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收入金额-各项 社会保险费 -起征点;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x税率-速算扣除数。 说明:如果计算的是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台),则 个税起征点 应设为4800元。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起征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