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为加强对团员的教育管理,严肃团纪,根据团章有关规定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对违纪团员的团纪处理要坚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严肃、慎重。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组织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团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半年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应及时恢复其团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开除团籍。开除团籍是团内最高处分。团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团籍时,应当全面地研究有关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处分团员的批准权限如下:给予团员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撤销团内职务,由团支部大会决定,团总支批准。给予团员留团察看、开除团籍处分,由团支部大会决定,总支复查,院团委批准。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经过察看期间实践和事实证明其已经改正错误的,由支部大会作出恢复其团员权利的决定,由团总支签署意见,报院团委批准。如果被处分团员仍坚持错误,已不够团员条件的,应由支部团员大会决定,开除其团籍,并由团总支签署意见,报院团委批准。 拓展资料: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有单独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有为契约行为,如所有权的转移、抵押权的设定等。准物权行为指以债权或者无体财产权作为标的的处分行为,如债权的转让,债务的免除等。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三十三条对团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