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有不适合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可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4、自行培养各级干部、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 5、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制定本地方的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计划。 7、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 8、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使用。 9、自主安排本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 10、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开放边境贸易,在外汇留成等方面享受国家优待。 11、自主安排地方财政收支,确定各项开支标准。 12、实行减税或免税。 13、决定本地方教育规则、学校设置、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14、自主发展民族教育和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开展民族体育活动等。 15、企业、事业单位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