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你好,办理独生子女证明所需材料如下: 一、填写《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三份; 二、夫妇双方 身份证 复印件; 三、夫妇双方及子女的户籍证明; 四、夫妇双方单位证明(证明该夫妇系初婚,婚后只生育一个孩子,孩子的出生时间及姓名); 五、夫妇双方及子女的户口复印件; 六、子女的出生证明或合法 收养 子女的证明; 七、孩子的照片四张; 八、节育证明或妇检证明; 九、 结婚证 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 离婚 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 抚养 ,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 再婚 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 不可以领证的情况: (1)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 (3)未婚生育后不再 结婚 的; (4)单身(包括离婚者) 收养孩子 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细则〉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经领证的,可换证并继续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