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税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 (1-10%或30%) 税率(1.2%)(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 税率(12%) 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五、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七、关于大中小城市的解释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现行的划分标准是: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八、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九、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解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十、关于免税单位自用土地的解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十一、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十三、关于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及其免税期限的确定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十四、关于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十五、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十六、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公房用地,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房管部门经租的公房用地,凡土地使用权属于房管部门的,由房管部门缴纳土地使用税。十七、关于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十八、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过户房产具体需要什么手续 过户房产需要的手续因过户情况的不同而不同,如下:一、继承过户需要的手续如下:(1)继承人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2)继承人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房屋的产权证明、身份证件等资料;(3)继承人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并向登记机构提交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书、继承权公证文书等资料。二、赠与过户需要的手续如下:(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赠与书;(2)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交纳契税,领取契证;(3)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4)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5)赠与人将房屋交付给受赠人。三、买卖过户需要的手续如下:(1)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2)合同签订后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买卖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4)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5)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6)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房产证过户具体需要什么手续 房产证过户需要以下手续:(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房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什么内容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八)违约责任;(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申报房产税的流程是什么 纳税人房产税远程申报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进入申报系统 从“本月应申报税种”栏选择“房产税”。如果没有该税种,可从“其他税种申报”栏中选择“房产税”,点击房产税,将进入登记房产信息页面。 第二步:登记房产信息 登记房产信息页面上将显示您已经登记过的所拥有房产信息,包括自有房产、出租房产、承租房产、转租房产。因房产数据信息迁移,系统升级,管理精细化的需要等原因,已登记过的房产信息还需要进一步的补正完善,如房产坐落地点(县区或市,乡镇或办事处,街道或路)信息不完整,房产证号缺失,请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正修改。 房产登记信息处理完毕后点击“提交房产信息”提交完成的登记房产信息,并跳转至房产税申报表填写页面。 房产税申报表是根据登记的房产税源信息自动产生的,包括自有自用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和自有出租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 上申报纳税人可以只修改自有房产和出租房产部分,对承租、转租房产可暂时不予修改。 注意事项: (1)、如果您新增或变更了房产信息,请您务必在房产变更后30日内去主管地税部门进行房产信息变更,避免出现其他问题。(2)、如果房产坐落地不属于该纳税人地税主管部门管辖,请到房产坐落地所属地税分局大厅办理相关登记等手续,否则无法进行中国上申报。(3)、如果您需要同时申报出租房产的房产税,请您在出租房产信息中录入相关信息 该内容由 刘文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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