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免税备案怎么办理 |
释义 | 法律主观: 纳税人提供免征增值税跨境服务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二)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以及第(十)项第2目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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