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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和解后能否恢复执行
释义
    

法律主观:
    


    执行和解后不履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对原案件的恢复执行要满足: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不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对于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期限是两年。
    

法律客观:
    


    执行中止后还能恢复执行能恢复执行。执行中止是指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其特征是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时暂停执行,待导致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那么,法律规定执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当然,当中止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如何认定《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的“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社会现象层出不穷,这项立法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科学和法律界没有涉足的问题,保障执行工作具有充分的依据和必要的法律救济,避免司法执行程序出现瑕疵。对于执行不能引起的中止执行,属于其中一种诉讼风险,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就应该有这种承担风险的意识,否则一旦执行不了,就会将责任推给人民法院。但是由于这一条款不太明确,没有具体的标准,容易导致执行人员适用的随意性。部分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随意将该条款作为裁定中止执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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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21: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