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律平等的说法是否正确? |
释义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是对的。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终止: 1、生理死亡:学理上判断生理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 2、生理死亡的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生理死亡的推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4、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但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5、死者利益的特殊保护:对死者的名誉、隐私、姓名、肖像、遗体、遗骨、著作权人身权等利益依然提供保护,这些法益受到侵害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寻求救济。 综上所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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