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给别人转了两千块钱说不用还了后悔了可以要回来吗? |
释义 | 恋人间的赠与行为有两种情况:单纯取悦恋人的赠与无法撤销,钱也无法追回;但如果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主张撤销,受赠方需返还款项。在司法实践中,转账是否是借贷关系由主张借贷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恋人间借款时,保留好相关转账、聊天、银行流水和交易记录,并可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或签订借款协议。 法律分析 可以和我具体沟通一下关于您提问的回答如下: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是单纯的为取悦恋人的赠与行为,这种赠与行为一经完成就无法撤销,钱也就要不回来了。但是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就是一方以结婚为条件赠与给对方,类似于我们俗称的“彩礼”,这个在法律上归类为附条件的赠与。那么这种赠与行为当条件未达成时就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主张撤销,此事受赠方就应该返还款项。司法实践当中,认定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否是借贷,一般由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就借贷关系是真实意思表示、借款的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恋人间借款时保留好相关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以及银行的流水和交易记录,如需支付大额现金,则应该保留好银行的提款记录,必要时应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或签订借款协议。 拓展延伸 法律角度:转账后悔了,是否有权要回已转出的款项? 根据法律角度来看,转账后是否有权要回已转出的款项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而言,一旦款项转账成功,即表示双方达成了合意的意愿,并且款项已经归属于对方所有。因此,仅仅因为后悔而要求对方归还款项可能是困难的。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转账过程中存在欺诈、误导、强迫等违法行为,或者转账双方事先达成了书面协议明确规定可以随时要求归还款项,那么要求返还款项的可能性可能会增加。总之,是否有权要回已转出的款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建议。 结语 根据具体情况来看,转账后是否有权要回已转出的款项取决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一般情况下,一旦款项转账成功,即表示双方达成了合意的意愿,并且款项已经归属于对方所有。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存在欺诈、误导、强迫等违法行为,或者事先有书面协议明确规定可以随时要求归还款项,要求返还款项的可能性可能会增加。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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