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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事实收养行为是怎样的
释义
    一、人无子女、具备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符合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条件,捡拾证明不齐全的,请收养人办理以下手续:
    1、由收养人到地的区县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
    2、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确认;
    3、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部门审核并出具有关情况证明。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证明时查验:
    1、本、、、《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
    2、公安部门对捡拾人和证明人查证后出具《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收养人持《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凭《收养登记证》到公安部门申报户籍登记。
    二、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有子女,又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的,请收养人办理以下手续:
    1、收养人到户籍地的区县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
    2、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确认。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审核:
    1、对先收养后生育和放弃生育指标又收养的不征收社会抚养费,直接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对先生育后收养的,依据《征收管理办法》从轻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出具子女情况证明;
    2、公安部门对捡拾人和证明人查证后出具《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收养人持《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区民政局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为弃婴(儿)办理入院手续,再由收养人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申请,双方签定协议后,收养人到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凭《收养登记证》到公安部门申报户籍登记。
    三、对于违反,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经检举揭发并被查证属实的,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收养登记,公安部门依法注销其户籍登记,计划生育部门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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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5 10: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