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酒店被征用要求客人退房 |
释义 | 属于政府行为,应当退房 “政府的征用行为合法有据,民法典专门增设了因疫情防控的紧急需要可以征用个人和组织财产的法律条文。”法律尊重和保障组织及个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但是生命至上、人民至上,面对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疫情,个人的权益应为公共利益作出合理让步。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这就是说,当出现类似疫情防控等牵涉公共利益的紧急情况时,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强制性地取得组织、个人财产的使用权,对组织、个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进行征用。但是,征用毕竟是对被征用财产权利人物权的限制,因此法律对征用权力的行使作了限制,明确征用必须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必须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同时还要给予被征用财产权利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征用的目的在于使用,被征用财产的所有权并不会发生转移。征用期间,征用人只是依法获得相关不动产或动产的占有、使用权能。民法典规定:“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即在紧急情况消失后,相关部门应当将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及时返还给被征用人。同时,如果征用导致财产毁损或灭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组织、个人财产权的尊重和保障。 另外,由于财产被征用后,财产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在一定时间段内就不能使用该财产,也不能获得收益。因此,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由于目前法律对征用补偿的标准、方式等并未进行明确统一的规定,所以,就补偿事宜,被征用财产的权利人可与征用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签订相关协议,确定公平合理的补偿方案。补偿方式并不局限于货币补偿,也可以是政策优惠或其他能弥补损失的方式。 具体到上述案例,政府立足疫情防控大局,为了更好地维护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征用酒店,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酒店依法接受政府部门征用,既是基于公德的社会责任,更是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但是,对于征用行为对该酒店造成的损失,政府应综合考虑企业发展的需求,根据运营成本、实际损害等情况,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如一定数额的货币补偿,或者一定期限的税费减免政策等,酒店一方也可以提出类似征用结束后要对征用场所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等合理要求。另外,案例中隔离人员故意损坏酒店财产,该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造成的损失应由行为人承担,而且可依据具体情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若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牵系着社会的稳定安宁,只有全社会齐心合力,才能取得全面胜利。所以,除了依法征用外,民法典与时俱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其他问题也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例如,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完善了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为疫情防控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三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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