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居住地弄号应该怎么填 |
释义 | 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平面图纸或者居房屋屋改为非居住使用凭证等相关批准证明,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弄号。 法律依据: 《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 第四条(门弄号编制原则)门弄号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有序可循的原则,不得跳号、重号。 第五条(门弄号的申请)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平面图纸或者居房屋屋改为非居住使用凭证等相关批准证明,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弄号。 第六条(核准和通知)公安派出所收到门弄号编制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门弄号编制意见报区、县公安部门核准,区、县公安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公安派出所收到区、县公安部门的决定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门弄号的变更)因道路建设或者其他原因更改路名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向公安部门办理门弄号变更手续。门弄号编制有错号、跳号、重号等情形的,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变更,公安部门也可以主动更正。门弄号发生变更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信息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报纸、网站等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门弄号标牌的设置)门弄号标牌的设置应当统一、规范和醒目。具体样式和安装标准,由市公安局拟订后报市政府同意。门弄号标牌由市公安局负责监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装。 第十条(门弄号标牌的维护与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门弄号标牌的日常维护管理,对缺失、污损的门弄号标牌,应当及时补缺、修复和更换。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职责的相关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门弄号标牌缺失、污损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上报,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置。公安部门应当对门弄号标牌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特殊样式的门弄号标牌)经依法确认为文物、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建筑等特色建筑物,可以安装与其建筑风貌相协调的特殊样式的门弄号标牌。特色建筑物需要安装特殊样式门弄号标牌的,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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