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苏生育津贴怎么算 |
释义 | 1、生育津贴金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2、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3、生育医疗费用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备注:生育津贴要在生小孩后,五个月内办理。 自从国家全面开放二胎政策以后,有关于二胎的话题就一直在被讨论。人们除了关系国家改革的因为老龄化问题严重而带来的养老问题之外,当然生育二胎最重要的还是生育保险的报销问题了。 生育保险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江苏省生育津贴最迟 生娃后的5个月内领取。 生育津贴是女性职员所在公司缴纳了生育保险才可以领到的。一般生育险要上满一年才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的申报是在产假结束后。产假结束后申报一般3个月或4个月的时间可以审批下来,就可以领了,如果超过了申报时间一般视为自动放弃,是不可以继续申请领取的,所以一定要记得及时去申领哦。 【法律依据】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八条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在本规定实施后,国家、省对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生育津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第十九条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第二十条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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