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合作社解散事由 |
释义 |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是指因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最终使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分为自行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情况。自行解散也称自愿解散,是指依合作社章程成员大会决议而解散。强制解散是指因政府有关机关的决定或法院判决而发生的解散。 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经解散,就不能再以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进行清算。合作社清算完结,其法人资格消灭。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法律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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