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镇发展战略;(二)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三)区域空间的城镇功能结构和规划要求;(四)为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五)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六)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省内重点地区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对省内重点地区的城镇空间布局、功能分工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