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评估现行规划实施成效,开展深入调研和现状分析,对现行各类规划实施以来本县在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城乡均衡发展、土地利用方式、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用地产出效益、多规融合等方面进行评估,分析取得的主要成效和面临的突出问题,并有针对性地为本县国土空间规划提出目标建议。2、开展重点专题研究,针对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核心内容,突出重点问题、重大布局导向、围绕资源环境承载力、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优化、县域发展战略主要控制指标、生态环境与耕地保护、乡村振兴、城乡统筹与区域协调等多项重点内容开展专题研究。3、编制县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县域国土面积范围内落实省、市上位规划确定的主体功能和自然资源利用控制指标,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以下简称三条控制线)。研究优化产业和城镇空间布局,注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做好存量土地开发利用和空间品质提升。4、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以乡镇政府为责任主体,先行启动县级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工作,重点深化“三条控制线”指标控制与具体位置,落实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的实施范围、内容和要求,细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落实城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内部布局及构成,为全省其他乡镇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提供经验。5、建立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按国家、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已形成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并经认定的,可直接作为工作底数底图,建立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并纳入县政府政务信息平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