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不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以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婚后实际取得或婚后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4、继承、受赠的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7、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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