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由乳名改为学名的; 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 妇女称氏改为姓名的; 其他特殊原因。 符合以上改名条件的,可写申请到公安部门申请改名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