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抵押后能补办产证吗 |
释义 | 抵押状态下不能补办房产证,抵押后再补办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是私人抵押房产,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那么系统中该处房产仍处于正常状态,权利人可以去登报遗失然后补办。对于未做抵押登记的抵押行为,权利人通过欺骗补办房产证的,视为违约,应当依法赔偿抵押权人。 一、四类房产不能办理抵押贷款 1、未结清贷款的房产抵押消费贷款的房产必须是没有任何抵押且无贷款的房产。如果是有抵押的房产或者此房产正处于按揭状态当中,银行已经拥有此房产的他项权利,借款人再对此房产进行抵押,银行不是允许的。因为两家银行无法同时拥有一处房产的他项权利,为此借款人不能够使用抵押消费向银行申请贷款。 2、部分已购公房已购公房中有两种情况不能办理抵押消费贷款,一种是无法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已购公房,因为如果在购房合同中有原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的条款,银行无法取得他项权利,所以银行也无法操作此套房产的抵押消费贷款;另一种是已购公房中不能提供央产房上市证明的央产房,因为这样的房产不能够上市进行交易,也就无法操作该项业务。 3、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回迁房是政府保障性住房之一,一般按经济适用房管理,或者其房屋性质归属于经济适用房。根据国家的政策,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同样无法办理抵押消费贷款。 4、未取得房产证的小产权房对于小产权房产,如果居住人没有取得房产证的话,对房产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没有取得此套房产的所有权证书,所以这类房产就不能上市交易,无法到建委做抵押,更不可能办理抵押消费贷款。 二、买卖他项权证的流程是什么 一、办理步骤: 房贷全部还清后,银行把他项权证还给你, 你到房产交易中心把他项权证给房产交易中心注销。 然后房产证上盖个章,表示你拥有此房产的完全产权。 具体可以联系一下交易中心。 二、他项权证: 他项权证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 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 三、他项权证的用途: 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 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他项权证也就是房子的抵押权证明,借款人用房屋做抵押贷款的时候,需要将他项权证抵押给放款人的,待贷款还清后才可以归还给借款人的 四、注销他项权证材料: 1、房地产权证 2、他项权证 3、注销登记申请表 4、他项权利人(银行)出具结清证明;即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且证明中须注明他项权证号) 5、他项权利人(银行)出具委托书(盖公章) 6、受托人到现场,出具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还款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土地抵押登记程序办理程序 1、土地抵押登记申请 2、权属审核 3、公告 4、注册登记 5、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六、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正式文件;(单位)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抵押人、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单位); 4、抵押人、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包括个人); 5、抵押人、抵押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专业代理机构需提供资质证明及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土地评估报告; 8、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抵押资产清单; 9、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0、《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11、续期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须提供继续设定抵押的合同; 12、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已办理房产抵押的证明(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3、(1)属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提供土地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2)属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应提供董事会决议; (3)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提供主管部门或国资管理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并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一宗地多次抵押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面积、价值、已抵押情况等说明以及第一抵押权利人同意重复抵押的证明。 三、按揭合同丢了怎么办 1、重新复印 购房贷款合同不会只有一份,贷款行、开发商,还有房管局都会有合同原件,所以你只需要带上身份证去贷款行或是开发商、房管局复印一份就行了。 2、重新签订 如果是在还没有办理银行按揭前就已经丢失了贷款合同的话,那么可以先向各方声明合同作废,然后待三个月到期后,再带上相关证明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并重新再签订一份合同。 3、重新补办 丢了购房贷款合同还可以去房产抵押部门查档补办,若办理的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档补办也是可以的。 房贷合同丢了可以按照以上方式进行补办的,房贷合同对于办理房贷的用户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在办理房贷后,房贷合同一定要保存好,切记不要丢失或损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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