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定双胞胎子女抚养权的法律原则 |
释义 | 子女抚养问题,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依据。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协议不成时,法院将根据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判决。离婚可通过协议或诉讼进行,调解无效或存在重婚、家庭暴力等情形时应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或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抚养权的确定应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结语 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以子女的健康成长为依据。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因此消除,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抚养问题的协议,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则由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判决。而离婚方式可以是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但无论哪种方式,双方都应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如重婚、家庭暴力、赌博等,调解可能无效,应准予离婚。此外,失踪宣告或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分居一年后,一方可提起离婚诉讼并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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