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爸妈买房子我的公积金怎么拿 |
释义 | 1、需要提取公积金,职工先向单位申请,单位将对个人提交的有关证明进行审阅,如是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个人提取审批单,并加盖公章。 2、经办人员或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携带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公积金中心会进行审核、录入,全部完成后将在单位填写的个人提取公积金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3、企业经办人员或员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个人提取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单位填写并签字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后,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转到其单位。 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当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又向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两部分贷款一起构成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审批,商业性贷款由受托银行审批。 申请材料(原件): 1、提取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需提供查询方式,非网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需加盖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登记章,或出具备案登记证明); 3、首付房款凭证。 4、其他相关资料: (1)提取购房人配偶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2)提取购房人子女、父母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能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3)购房合同中买受人为两人及以上的,提取非主购房人配偶、子女、父母的公积金时,需提供非主购房人与主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主购房人:是指购房合同中买受人栏填写的第一顺序人。 (4)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 购买自住预售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即房屋的产权归职工本人或配偶所有),且房屋性质为住宅。 购房合同中买受人为两人及以上的,其他共同买受人与主购房人之间为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时,买受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共同买受人与主购房人之间为非配偶且非直系血亲关系时,主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非主购房人仅限本人提取。 主购房人:是指购房合同中买受人栏填写的第一顺序人。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人发放的优惠贷款。 以下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条件: 一、离、退休支取: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离、退休批文、复印件;由单位财务人员带上述资料、单位收据、单位印鉴到中心办理销户支取业务,需填写支取表。 二、出国、出境定居:职工个人申请报告经单位审批盖公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有关部门批准移居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内地证明文件、复印件。由单位财务人员带上述资料、单位收据、单位印鉴到中心办理销户支取业务,需填写支取表。 三、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职工个人申请报告经单位审批盖公章。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终止劳动关系批文、复印件。 4、已托管的职工可由本人办理销户支取业务,未托管的需单位证明,由单位财务人员带上述资料、单位收据、单位印鉴到中心办理销户支取业务,需填写支取表。 四、在职期间去世的: 1、受遗赠人或合法继承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报告经单位审批盖公章。 2、受遗赠人或合法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已故职工死亡通知单。 4、公证处出具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的公证书。 5、由单位财务人员带上述资料、单位收据、单位印鉴到中心办理销户支取业务,需填写支取表。 五、购买自住住房: 1、职工个人申请报告经单位审批盖章。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购买商品房支取需提交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复印件及购房首付款(房价的30%以上)收据原件、复印件。现在,好多城市还不支持异地公积金贷款,但是提取还是可以解决的。相应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也较大,再加上只要满足了提取条件,购房者就可以利用公积金账户里的钱,去减轻房贷的压力了。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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