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鉴定结果异议是否需要拟定书面申述?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如果复查仍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复查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及时申请,将可能会被认为放弃了争议权利,导致无法解决鉴定结果异议的问题。 法律依据: 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如果复查仍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复查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工伤经确认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并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3.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认真审核、鉴定申请资料,如实进行鉴定,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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