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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鉴定复查会不会降级
释义
    第一、关于损伤的基本情况。被鉴定人伤后的诊断为:右侧跟骨前缘撕脱性骨折、右侧骰骨线性骨折、右踝关节韧带损伤、右足多发撕脱性骨折等。伤后1年左右,考虑右侧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被鉴定人在工作过程中从高处坠落摔伤,右足着地受伤,受伤部位、机制、外伤史明确且与目前的损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第
    二、关于伤残等级的探讨。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十级条款第12条之规定“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定为十级伤残。首先,本条款属于劳动能力鉴定中骨折类型的兜底性条款,所以这种情况十级是至少可以评定的,但是该鉴定十级是不是有点轻呢?本人认为值得商榷。
    1、《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十级的定级原则是: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九级的定级原则是: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从定级原则上来看,九级、十级差别并不是很大,其中主要区别在于功能障碍。但是该鉴定结论中,未发现功能障碍的评价内容。
    2、该标准采用的是列举式的条款,这种做法优点是简洁明了,但是缺点也非常明显,那就是不可能穷尽所以的残情,比如本案的情形,就找不到对应的条款,所以呢,最终选择了兜底性条款来定级。在该标准附录A.8等级相应原则中规定,在实际应用中,如果仍有某些损伤类型未在本标准中提及者,可按其对劳动、生活能力影响程度列入相应等级。踝关节是身体承重的重要关节,踝关节韧带损伤、多发骨折,有可能会导致出现创伤性关节炎、足弓结构破坏等结果,这些结果一旦发生,基本将伴随伤者终生,对其造成的身体、心理上的影响很大。从这一点上来看,被鉴定人踝关节的韧带、多发骨折以及目前考虑的创伤性关节炎,其损害后果是要高于十级条款第12条之规定的情形的,从级别上来说,十级对于该鉴定来说有点不太公平。
    3、从鉴定技术层面来讲,单踝关节轻度功能障碍可以评定九级。其中,轻度功能障碍指的是残留关节活动度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二以上,对日常生活无明显影响。所以,鉴定时应对踝关节的功能状态进行评定,查看其活动度,确定功能障碍状态。该标准八级条款中规定,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可以评定八级伤残。目前,被鉴定人影像学已经考虑创伤性关节炎,所以在鉴定中应该予以复查确定是否存在,如果存在创伤性关节炎,那将可能评定八级伤残。
    4、鉴定实体非常重要,但是程序也一样不能忽视,否则,过了期限,就只能认可这个结论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的规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因此,要记住在法定期限内去主张自己的权利。
    一般不会降级,这种情况主要是其中一方不服第一次伤残等级鉴定而申请二次鉴定的,但是一般二次鉴定大都会以第一次的作为参考。具体的可以找律师了解一下。
    法律依据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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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3: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