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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立案前不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释义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立案前不可以采取的措施是限制初查对象的人身权利。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对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
    【法律法规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涉嫌违法的事实;
    (二)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三)属于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格式见附件2),同时附上相关材料,在七个工作日内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立案。第十七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第十八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协助。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被调查对象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配合调查,及时提供依法应当保存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用户发布的信息、日志信息等相关材料,不得阻挠、干扰案件的调查。
    执法人员对在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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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4 7: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