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
释义 | 1.医疗费 根据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计算 2.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或参照同行业标准 3.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 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正式票据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住宿费 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8.丧葬费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9.死亡赔偿金 山东省一般地区(青岛除外):按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山东省青岛地区:按青岛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山东省一般地区(青岛除外):按山东省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山东省青岛地区:按青岛市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12.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可能同时包括维修被损车辆所支出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车辆重置费、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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