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统计工作,保障从事国防科技工业统计的机构和人员有效地行使其职权,健全国防科技工业统计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国防科技工业统计的监督和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电子、航空、航天、核、船舶、兵器工业的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电子工业还包括原直属企业和保留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地方电子企事业单位,下同),以及以上六个行业以外承担军品任务的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法律依据:《国防科技工业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统计工作,保障从事国防科技工业统计的机构和人员有效地行使其职权,健全国防科技工业统计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国防科技工业统计的监督和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统计是由电子、航空、航天、核、船舶、兵器工业统计以及以上六个行业外承担军品任务的单位的统计构成。国防科技工业统计是了解国防科技工业基本情况的重要信息来源之一,是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研究决策的重要依据,必须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子、航空、航天、核、船舶、兵器工业的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电子工业还包括原直属企业和保留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地方电子企事业单位,下同),以及以上六个行业以外承担军品任务的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