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离苏政策要求 非必要不离开苏州,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非必要不前往已有阳性感染者报告的城市,确需前往的,应在出发前和返回前及时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备 二、交通站点规定 1.火车/高铁站要求对通过铁路客运离开苏州的旅客不再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注:铁路苏州站、苏州北站、苏州园区站、苏州新区站、阳澄湖站、昆山南站、昆山站、太仓站、太仓南站、常熟站、张家港站均执行以上规定。 2.大巴/省市际公交 省市际毗邻公交:自2023年3月14日15时起暂停 省际、市际等客运班线:自2023年3月14日15时起暂停 县际客运:自2023年3月14日15时起暂停 3.高速公路自2023年3月14日15时起,在全市关闭多交通通道,设置多个交通防控查验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