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地来苏州最新政策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 外地来苏州最新政策: 中高风险地区来苏: 1、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应暂缓来(返)苏州,待所在地区等级降至低风险后方可来(返)苏州。 2、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低风险地区人员来(返)苏州后,应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和工作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主动配合属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落实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健康管理措施。 3、与确诊病例(含无症状感染者)有轨迹交叉、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落实“14天集中隔离+7天严格居家健康监测”管控措施;隔离期限按离开该地之日算起。 4、对14日内有确诊病例(含无症状感染者)所在设区市(直辖市为区)旅居史的来(返)苏人员执行7天健康监测,2次核酸检测(到达即检,进入我市72小时之内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两次检测间隔24小时以上)(7天2检); 5、对14日内有确诊病例(含无症状感染者)所在县区(直辖市为街道)旅居史的人员,进行7天(自离开之日起)严格健康监测,强化核酸检测(第1、3、7天各检测1次)(7天3检)。 6、健康监测期间,尽量减少外出,不到人群聚集场所。 低风险来苏: 省外来(返)苏州人员需持健康码绿码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无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应立即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备,在抵苏州24小时内就近采样检测,核酸检测出结果前,不出入各类公共场所,不参加各类聚集性活动,规范佩戴口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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