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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廉租房相关法律规定
释义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廉租房是否有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廉租住房租赁期限为一年,不过有些地区的规定也是不一样的,因此各地廉租房租住年限会有差异。但是,当租期到期后,满足续租条件的是可以续租的。根据规定,已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上年度家庭收入情况,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在核定之日起30日内退出房屋,拒不退出的,由产权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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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1:3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