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宪法关系是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宪法关系主体的一方主要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宪法关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二是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和其他组织的关系;三是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四是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不属于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的是除以下原则外均不属于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1)党的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2)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3)人权保障原则。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有和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4)法治原则。法治就是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规范行为。(5)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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