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市(区、县)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 二、工作内容: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2、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 3、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4、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5、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三、司法所社区矫正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所条例》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加强司法所建设和管理,促进司法所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更好地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性质任务】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单位,是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协调推进辖区内基层法治建设,统筹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和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管理体制】司法所是县(市、区、旗)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市、区、旗)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县(市、区、旗)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